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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7月1日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以2025年第30號令
國家發展改革委以2025年第30號令發布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旨在加強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管理,規范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行為,促進電力安全。
《辦法》分別從總則、分類分級與申請條件、申請、受理、審查與決定等7個章節明確了42項規定。
《辦法》指出,許可證分為承裝、承修、承試3個類別,每類按電壓等級劃分為一級、二級、三級。一級許可證可從事所有電壓等級的電力設施安裝、維修或試驗;二級、三級許可證分別限330千伏以下、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業務。申請許可證應當具備法人資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,滿足具有與開展承裝、承修、承試電力設施活動相適應的凈資產且其所占總資產比例不低于15%等條件要求。
《辦法》強調,申請許可證,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派出機構提出,并提交申請表;申請一級、二級許可證的,還需要提交相關業績材料。派出機構收到申請后,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、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。派出機構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。許可證申請由屬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受理審查,15日內完成審批。派出機構可現場核查材料真實性,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,向社會公開許可依據、程序及申請材料范本。
《辦法》明確,許可證的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。變更后的許可證,有效期限不變。申請升級需滿足近一年無重大安全事故、違法轉包等條件。許可證有效期6年,屆滿需提前30日申請延續并提交申請表?!掇k法》全面推行電子證照,明確電子證照與紙質版具同等效力,單位可依需申領。
《辦法》闡明,國家能源局對派出機構實施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,及時糾正工作中的違法行為。派出機構對電力企業遵守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制度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。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申請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的,派出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,并給予警告,一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申請。
《辦法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。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20年9月11日公布的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》(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0年第36號)同時廢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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